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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令宣導】防火管理員、服勤人員、保安監督人、保安檢查員、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及爆竹煙火監督人應在其訓練合格證書有效期間內接受複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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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學員請注意~

內政部消防署於113年12月26日發文公告,關於防火管理員服勤人員保安監督人保安檢查員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爆竹煙火監督人應在其訓練合格證書有效期間內接受複訓,逾越該證書有效期間為接受複訓者,應重新接受初訓以符合規範。

施行日期:115年1月1日正式施行(114年1月1日開始宣導,1年緩衝宣導期)

公文電子檔下載:1.內政部消防署-公文       2.會議記錄113.12.16


台灣省工礦安全衛生技師公會附設高雄職職業訓練中心

114.01.06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