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消息

【政令宣導】修正防火管理人、服勤人員、保安監督人、保安檢查員、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及爆竹煙火監督人證書逾期之後續訓練規定(原內政部消防署113年12月26日消署預字第1130403760號函規定停止適用)

發佈日期:

一、依據內政部消防署115年1月8日消署預字第1150400026號函辦理。
二、內政部消防署原於113年12月函示「證書逾期未複訓者應重新初訓」,經重新考量專業知能延續性及全國執法一致性,即日起調整相關規定。原有關「證書逾期未複訓一律重新初訓」之規定停止適用 。
三、為考量相關專業人員之知能延續性,並統一全國執法標準,針對上述人員證書逾期未定期複訓之情形,後續訓練規定調整如下:
(一)現職人員(經場所遴用中):經場所管理權人遴用執行職務者若證書已逾期,仍以持續參加複訓為原則,無須重新參加初訓
(二)非現職人員(未經場所遴用):經場所管理權人遴用者且其證書效期已逾 3 年以上者,應重新參加初訓


台灣省工礦安全衛生技師公會附設高雄職職業訓練中心

115.01.22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