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內政部消防署115年1月8日消署預字第1150400026號函辦理。
二、內政部消防署原於113年12月函示「證書逾期未複訓者應重新初訓」,經重新考量專業知能延續性及全國執法一致性,即日起調整相關規定。原有關「證書逾期未複訓一律重新初訓」之規定停止適用 。
三、為考量相關專業人員之知能延續性,並統一全國執法標準,針對上述人員證書逾期未定期複訓之情形,後續訓練規定調整如下:
(一)現職人員(經場所遴用中):經場所管理權人遴用執行職務者,若證書已逾期,仍以持續參加複訓為原則,無須重新參加初訓 。
(二)非現職人員(未經場所遴用):非經場所管理權人遴用者,且其證書效期已逾 3 年以上者,應重新參加初訓 。
台灣省工礦安全衛生技師公會附設高雄職職業訓練中心
115.01.22 公告